—— 張信良:很多擔保機構及融資中介涉嫌非法加盟及非法經營,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等
近期,市場上出現融資中介機構收取費用后消失,還有融資下來的費用被融資中介機構給扣留等,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并帶來了很多潛在的風險,據悉中國擔保協會近期也接到很多想從事擔保及中介融資業務的機構和從業人員咨詢:擔保及融資中介機構的加盟發展是否合法?如何知道擔保機構及融資機構是合法的?他們收取加盟管理費和保證金及提前收取費用是否有合法依據及行業是否有這個規定?機構宣傳在地方可以不注冊,我們授權即可使用名字和經營是否合法?機構的中介+擔保模式是否合法和可行?機構從線下變成線上(網絡)經營是否需要注冊且接受行業規范和政府監管?
記者帶著以上問題親自到山東、河南、廣東等地及有加盟機構的地方進行了實地采訪。同時咨詢了中國擔保協會相關人員并與協會秘書長張信良同志進行了專訪咨詢,對以上問題也溝通了其他相關部門,情況如下:
一、擔保及融資中介機構的加盟發展是否合法?
我們同時溝通了連鎖業相關行業協會,回答如果一個具備法人且有品牌價值的單位要開展連鎖加盟具備條件是:(一)、要具備合法的注冊登記且經營范圍中要明確的經營范圍及品牌價值;(二)、要具備行業的經營資質且在行業里面要有一定的品牌涵養度;(三)、要有標準的加盟程序、輔導辦法、培訓體系、輔導運作時間、保本盈利的操作體系等;(四)、要在連鎖等相關行業協會備案且取得相應主管部門的連鎖經營許可; (五)、若有經營資質的前置許可必須要取得資質許可且經過總部的主管部門和連鎖地的主管部門的注冊許可方可;五、品牌價值使用要有總部的書面授權; (六)、要在當地進行合法的工商注冊方能使用相同品牌且在當地品牌保護注冊,以免和當地品牌的發生沖突;(七)、要在當地有合法的經營范圍和產品。同時中國擔保協會明確回答,擔保公司不許可進行連鎖加盟方式異地經營,因為擔保行業的特殊性,帶有金融屬性且要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只能實行擔保機構區域化落地經營(可以用同一個名稱)。其他融資中介機構更不用說了。
根據咨詢的擔保機構和融資中介機構發展加盟是否合法要由國家行政機關——工商、公安及其他監管部門來認定,我們咨詢了行業協會及律師后認為至少涉嫌非法加盟及非法經營,具體定性由國家職能部門來認定。
二、擔保機構及融資機構如何知道是合法的?
根據七部委的融資擔保管理辦法及全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管理指導意見,擔保機構若沒有取得融資性擔保經營許可證,也沒有獲得全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等級證書,則這個擔保機構不屬于真正的擔保機構。這些機構就是一個帶有擔保字樣的一般企業,形同一般投資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科技公司、建筑公司、裝修公司的性質。所以說他不是一個擔保機構,更不是融資性和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其他融資服務機構也只能按經營范圍進行融資咨詢,融資信息介紹等中介組織,不具備融資的相關功能和擔保功能,收取的是綜合服務咨詢費。
三、他們收取加盟管理費和保證金及提前收取費用是否有合法依據及行業是否有這個規定?
是否能收費關鍵看他的經營范圍和是否取得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及收費許可證書,這個請咨詢者找當地的物價部門和工商部門核定。當然沒有經營范圍及物價核定收取費用,就是非法收入,具體處理由國家行政機關裁定。作為擔保機構和任何中介融資機構沒有給融資方做好融資,任何收取的費用都是違規的,行業里也沒有這樣一個行規。如果虛構事實,沒有達到融資方的需求而提前收取款項不退取者,收款方涉嫌咋騙。因此就是堅持一個原則沒有融到資,一分錢不給花。
四、機構宣傳在地方可以不注冊,我們授權即可使用名字和經營是否合法?
這個是絕對不可以的,只要在異地經營,必須重新注冊分公司或則獨立法人的公司,且要帶品牌字樣授權,否則不可以使用別人的名字和商標等.不授權是商標和商譽的授權等侵權行為。
五、機構的“中介+擔保”或者“直接中介”融資模式是否合法和可行?
擔保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如果他們屬于以下三種情況則會是不同的定性:(一)、是自然對法人和自然人的借款,他們中間介紹且擔保,資金不流入擔保公司及控制的主體,且借款對象較少,沒有公開宣傳,則是民間資金擔保;若公開宣傳,且固定回報率借款,擔保機構則涉嫌非法集資的共犯;(二)、是自然人借款給自然人和法人,且自然或則法人借款方是擔保機構控制的,這個就涉嫌非法吸存,擔保機構也是共同參與人,涉嫌刑事共犯。(三)、是自然人借款給擔保機構,擔保機構后又通過其他方法借款給自然和法人,且有公開宣傳且固定回報率,這個就是涉嫌非法集資和轉高利貸罪。
當然,數額如果巨大及其他暴力收回借款等可能涉嫌更多的罪狀,如組織黑社會罪、故意傷害罪、擾亂金融秩序罪等。融資中介機構情況和上面差不多,只是合法擔保與直接介紹業務信息及服務的差別。根據以上情況建議用四位【銀行(信托)、擔保人、出借人、借款人】一體的融資中介共富模式實現規范、健康、穩定、專項的融資中介擔保模式,從而走向陽光、合法化的融資通道,從而為企業服務。
六、機構從線下變成線上(網絡)經營是否需要注冊且接受行業規范和政府監管?
這個是必須的。無論哪種經營方式,都是要合法經營,合法的主體就是工商注冊,有前置許可且按照行業的監管與行業規范去運行和經營,否則就是違法違規經營。
沒有合法的注冊及經營范圍,所有的經營行為都是非法,更不說涉嫌以上可能的罪狀。當然,為中小企業及微型企業的服務是我們自然人和法人義不容辭的義務,但我們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去服務,去真正為市場的規范,產業的提升,秩序的井然而穩健、健康、和諧的行為。我也曾經講過投資者超過9%的年化收益率經過四位一體的方式進行民間借貸投資擔保是有風險的,除非是沒有接受政府的監管和行業規范的機構才會做這些不靠譜的規劃與運營。